首先是因为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刑罚制度。它适用于应该被判处死刑但不是立即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实行这一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而是少杀人的政策。它没有放松对最滔天罪行的惩罚,同时也给了一些罪犯最后一次悔罪、重生、争取减刑的机会。这种制度有利于瓦解敌人,惩治和改造罪犯,可以为国家节省一批可用劳动力。
其次缓期两年执行是因为他的罪行没有立即执行那么严重,将给予一定的观察期。如果他在此期间表现良好,他将在很大程度上被判处无期徒刑。既然是死刑,肯定是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严重危害了社会或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实上,这取决于他的犯罪行为。此人虽然犯了严重的罪行,但如果在犯罪过程中主观性不强,就有可能在犯罪过程中被误导,或者在犯罪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
再者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这里没有关于如何把握“恶劣情况”的司法解释。有观点认为,应当与刑法其他条款故意犯罪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视同仁;也有观点认为,应以故意犯罪的处罚为主。
要知道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中国独有的法律制度。申请缓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罪应判处死刑;二是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刑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