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标明出处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有启示。
一、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百年沿(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土地政(1921年-1949年)建党初和大革命时期(1921年-1927年),主要是理论准备和路线摸索。中国共产党建立初期,已经开始研究农民和土地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认识,在争论中逐渐形成土地革命理论。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纲领》,提出要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1923年6月,中共三大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推进国共合作,农民运动未作为紧要任务,之后农村政策主要以减租减息和限制田租为主要特征。陈独秀在中共三大的辩论中提出“农民居住散漫势力不集中,文化低下,生活欲望简单,易于趋于保守;中国土地广大易于迁徙,畏难苟安,这三种环境是造成农民难以加入革命运动的原因”。随着对农民运动认识的深入,1925年1月,中共四大首次提出农民是中国革命的“重要成分”“天然是工人阶级之同盟者”。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没有贫农,便没有革命”。为平息党内争论,中共五大肯定“将耕地无条件的转给耕田的农民”的革命原则是正确的,但同时又提出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没收地主土地必须先取得“小资产阶级”的同意等限制性条件。综上,从一大到五大,党对农民和土地问题的认识逐步深化,并在党内进行了认真讨论,为开展土地革命打下了思想基础。土地革命时期(1927年-1937年),主要是“打土豪,分田地”政策的确立及其落实路径的探索。1927年4-7月,国民党发动反革命政变,大革命失败;8月7日中共中央在湖北汉口召开紧急会议,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会后,将“打土豪、分田地”确立为土地革命的核心内容,但在土地所有权归属、没收土地的范围等具体政策界线上,经历了曲折的探索完善过程。1928年6月,中共六大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提出无代价的没收豪绅地主阶级土地归苏维埃,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1928年底毛泽东设计制定井冈山《土地法》,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为广泛争取富农和中农支持,1929年4月主持制定兴国《土地法》,又将这一规定修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1930年10月的峡江会议通过的《对于土地问题决议》指出,土地国有在目前是一个宣传口号,如果机械的宣布国有,则违反了农民现时要分土地的私有要求,是没有好影响的。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提出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是消灭土地上一切奴役的封建关系及脱离地主私有权的最彻底的办法,这个办法不能由命令来强制执行,必须向农民各方面来解释这个办法,仅在基本农民群众愿意和直接拥护之下,才能实行。这一时期,党先后颁布多个土地法,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土地改革政策界线,既坚决消灭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关系,又努力满足苏区农民对土地权利的合理诉求,为开展土地革命奠定了重要基础。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1945年),主要是实行减租减息政策以促进统一战线的形成。针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动华北事变,毛泽东提出民族矛盾已经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并据此提出同国民党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1937年2月,在《中共中央致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电》中提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同年8月,洛川会议通过《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1941年《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1944年《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都明确了减租减息的具体规定。1945年4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提出,减租减息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障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有步骤达到耕者有其田。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政策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体现了党的土地政策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上的有机统一。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1949年),主要是通过“暴风骤雨”式的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抗日战争胜利后,党敏锐洞察到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内战的野心,及时调整土地政策。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史称《五四指示》),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的革命和生产积极性。1947年7月,全国土地会议在西柏坡召开,9月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为在全国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提供了基本纲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奠定了政治基础。同年12月,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指出,“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是现阶段中国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如果我们能够普遍地彻底地解决土地问题,我们就获得了足以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解放战争的胜利,充分证明了党的“耕者有其田”政策的伟大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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