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员如何检测遗嘱的真实性?
公证人员会拿遗嘱去做笔迹鉴定吗?这钱该谁付呢?
如果全部合法继承人都对遗嘱没有任何异议,公证人员还会拿去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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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员通过检验笔迹的方法来检测遗嘱的真实性。
公证人员要按《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对遗嘱形式的基本要求,对遗嘱各形式要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认真的审核确认。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审核自书遗嘱是否是遗嘱人亲笔书写时,应以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无争议为前提,同时还要有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是亲笔书写的证据材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作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扩展资料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