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三章 全体会议

如题所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法规定了关于全体会议的重要条款。每三年,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委员会召集召开,如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第一届则由筹备会组织召开。


全体会议拥有重要的职权,包括制定或修改组织法,制定共同纲领,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在普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可制定或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提出相关决议案。在普选后,负责提出国家建设建议案。


召开全体会议需要达到一定出席代表人数的半数,决议的通过同样需要过半数同意。会议设有主席团,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规模由每届会议临时决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则由主席团选举和选任,他们之下设有秘书处以协助会议运作。此外,会议还可以设立各种委员会,其具体组织办法另行规定。


全体会议的议事规则由主席团制定,以确保会议的有序进行和决策的有效性。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是一部专为政协会议组织以及管理而诞生的法则。共有六章,分别为: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参加单位及代表,第三章、全体会议,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六章、附则。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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