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第三章 管理

如题所述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需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各高校自行规划后,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以确保合法合规的运营(第十三条)。


保健机构在管理上,受主管校长直接领导,或者经委托由总务部门管理,业务操作则需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四条)。人员编制的确定需考虑服务对象数量、学校实际,并参照国家规定,确保卫生技术人员占比至少80%,其中中、高级技术人员应占60%左右(第十五条)。


在科室设置上,除遵循基本医院标准,高校医疗保健机构还应设立健康教育及心理咨询科室,以满足学校特定需求(第十六条)。校医院如有条件,可设立高知病房,提升医疗服务层次(第十七条)。


校医院实行院长(科长)负责制,院长由学校任命,同时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各科室职责和操作规程(第十八条)。


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业务进修,均需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第十九条)。保健津贴则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第二十条)。


保健机构的设施建设应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其面积标准参照相关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同时,包括基建费用、日常运营经费、预防保健费用和健康教育费用在内的各项开支,需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第二十二条)。


高校医疗保健机构需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升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转诊,有效控制公费医疗支出(第二十三条)。


扩展资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加强对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的质量,特此印发《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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