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分居证明怎么开

如题所述

可由居委会开具该分居证明,但最好就分居行为做公证为好。
方可拟一份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协议,一般分居二年可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注意的是只要是合法婚姻关系不管分居多及都不能自动离婚分居证明很简单。
如果是在分居后自己租房住的,不是有租房合同吗?这个就是证明。没有租房合同的,房东可以作证。
如果分开后是和亲属、朋友或同事一起住的,那就让这些人出证词证明就可以了。
分居是指分开不同居所,如果是在同一屋子里但不在同一张床上睡,那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一、分居证据有哪些
能作为夫妻分居证明有很多,但需要在生活中仔细的收集,一般而言夫妻分居的证据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二、夫妻分居证明应写明以下事项:
1、分居起止时间。
2、分居期间各自的居住地点。
3、各自分居的证明人。
4、证明写完以后要村委或单位加盖公章。
5、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7、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8、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怎样算分居
1、分居要具备——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不履行夫妻间义务。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一方提出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2、夫妻常年异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许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异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当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3、同居不履行义务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张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间相互的义务,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开庭时开庭时难以认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认分床睡,另一方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或没有性生活事实,因此不认定为分居。
四、分居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当事人如果主张分居的话,则最好收集一些证明分居的证据。
村委会开分居证明的格式及范文
分居证明范本
协议人(男方):姓名XXX、年龄XX、民族XX、户籍所在地(未在户籍所在地的,列出现住地)、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
协议人(女方):姓名XXX、年龄XX、民族XX、户籍所在地(未在户籍所在地的,列出现住地)、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
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XX月XX日生育子女XX。现双方就分居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XX与XX自愿分居。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根据客观情况,详细列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暂归夫妻一方管理。
三、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详细列明。
除已列明的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外,分居期间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享有或承担。
四、分居期间,婚生子女 的监护权,暂归XX。
五、夫妻在分居期间的所得为各自所有。XX六、 另一方XX给付抚养费XX元/月。给付方式:XX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每月享有XX次探望权。在每个月XX,时间为XX。探望地点为XX。遇有特殊情况,探望次数、时间、地点等可由双方根据子女情况另行约定。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协议人:XXX
协议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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