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无效的管辖法院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 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 诉讼 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 管辖权 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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