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和行政处分区别

如题所述

政务处分和行政处分区别在于政务处分是指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惩戒;政务处分是指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惩戒。
首先,从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来看,做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而做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
大家都知道,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行政系统的监察机构(国家层面的监察部、省级层面的监察厅、县级层面的监察局)已经不再存在了,主体自然也要随之发生变化。
其次,从政务处分的对象来看,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
原来行政处分的处分对象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监委成立后,其监察对象,不仅既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总之,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了监察范围,也都是政务处分的对象。
最后,从政务处分的方式来看。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在监察法施行和全国各级监委成立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也明确了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相关情形。
因此,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务处分法作为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专门法律,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就是实践的必然要求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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