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的五种情形

如题所述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五种情形:
1、注册资金不实,导致公司法人的人格自始不完
整。
2、非法人通过使用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3、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来逃避公司债务。
4、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5、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公司的人格混同。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法人人格的合法存在。法人人格否认制以法人合法取得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且不以完全否定法人人格为最终归缩。若法人无独立人格,法人人格否认便失去了所指向的对象。而法人人格之否认只是对投资者借法人合法外壳规避法律义务的否定,并非是对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这种否认仅仅赋予法人债权人追究股东或董事责任的权利,并未赋予其申请法人成立无效之权。
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之行为。任何法律关系都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必须由法律事实引起,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中,事件不能导致其产生,只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才能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存在,既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也是其适用的必要条件,这是否定法人人格而由股东或董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行为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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