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仲裁与仲裁法上仲裁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亦称“公断”,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对民事、经济、劳动等争议作出裁决。从《仲裁法》规定的角度来说,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做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二)仲裁的特征仲裁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活动是一项法律活动,从法律上讲仲裁具有如下特征:
      1.独立性 仲裁庭独立办案,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影响,独立性是保障公正裁决的前提条件。
      2.专业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专项仲裁,具有专业特点,设计专门领域和专门问题。因此要熟悉处理这类纠纷的经验,保证公平处理纠纷,同案同判。
      3.准司法性 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仲裁,服从仲裁庭指挥,仲裁庭应依法进行仲裁;仲裁书已经生效便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应该对仲裁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行裁定予以支持和保障。
      (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主要区别
      1.仲裁机构设置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是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设立,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
      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实际中,我国民商事仲裁机构也都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设立。
      2.案件管辖权不同 农村土地呈报纠纷仲裁委员会实行属地管理,在纠纷所在地申请受理。民商事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指定向某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启动前提条件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不以书面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也可申请仲裁。体现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强制管辖的特点。民商事仲裁必须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裁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行“一裁两审”。而《仲裁法》规定的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但需要说明的是,设区的市或市辖区只能选择在一个行政层级设立仲裁委员会,无论在哪里设立,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级别管辖。
      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要考虑到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一般日常工作应当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并设立办公室。
      (五)时限规定(1)申请和受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5)仲裁庭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6)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
      (7)仲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8)起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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