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9条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
      根据上述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这里规定的“交通设施”,是指道路主管部门为了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等目的而设置的各种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路灯、警示灯、警示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中间的隔离设施、道路两侧的防护设施等。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属于这里规定的交通设施。这里规定的“损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交通设施的物质形态受到损坏或者毁灭,如损坏交通信号灯等;“移动”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交通设施的物理位置发生变动,如挪动安全防护栏等;“涂改”主要是指对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有文字、符号、图线方面内容的交通设施进行涂画、改动,使原有文字、符号、图线等内容、外形或者颜色、功能发生变化。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是违法行为的三种行为表现,即这三种以外的其他行为,比如盗窃、哄抢交通设施行为,不属于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这里规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交通设施受到损毁、移动、涂改,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因过失或紧急避险而造成交通设施的损毁、移动或涂改,不构成这里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所谓“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行为人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堵塞、误导机动车行错道路等实际危害后果。造成危害后果是构成要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能构成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所谓“尚不构成犯罪”,是指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行为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我国《刑法》对其中某一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或者《刑法》对该行为虽规定为犯罪,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是构成《刑法》第 117 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第 275 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尚不构成犯罪”主要也是指尚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的同时,可以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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