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品房的房地产产权属于哪种物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依据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是一种具有全面性、排他性、永久性等特征的物权形式。那么,我们购买了商品房以后,理论上讲,我们并不取得该处房产排他性、永久性的物权,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我们实质上取得的只是一种用益物权,而通常所讲的“某处房产的所有权”是不完全正确的呢?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与《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住宅建设上有冲突,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住宅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自动续期。
2、关于房地产产权问题,他到底属于那种物权。我认为应当一分为二: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综上房地产产权应一分为二:房屋时所有权,土地是用益物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8-20
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你获得的是使用权;
房屋的所有权是你的。

某处房产的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你当然取得了房屋的排他性、永久性的物权。即使土地使用权到期不给续,收回,他们也无权收你的房子,要给你补偿。

这里涉及土地及房屋的物权问题。
第2个回答  2010-08-20
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
对房屋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且有一定的使用年限,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