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据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是一种具有全面性、排他性、永久性等特征的物权形式。那么,我们购买了商品房以后,理论上讲,我们并不取得该处房产排他性、永久性的物权,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我们实质上取得的只是一种用益物权,而通常所讲的“某处房产的所有权”是不完全正确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