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中的“情节严重”

如题所述

(一)原有的关于非法采矿立案标准的数额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一个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如果某个案件有条件进行鉴定,那么要对矿的价值进行鉴定。

(二)对非法采矿行为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可以拟定一个标准,如非法采矿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因非法采矿发生事故耗费巨大的救援费用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数罪并罚。

(三)在居民区非法采矿,以及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植被、林木、耕地毁坏,地表塌陷,房屋损毁的。这些属于非法采矿所伴生的一些危险,具体的林木毁坏、土地毁坏可参照破坏环境资源罪中滥发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的立案标准确定具体的标准。

(四)无证进行破坏性开采,但是不能构成破坏性采矿罪的,可以作为非法采矿罪处理。行为人的采矿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的采矿方案(如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 ä¸æŒ‰åˆç†çš„选矿工艺选矿等等),对矿产资源造成了破坏,但是不构成破坏性采矿罪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五)多次非法采矿的或者经国土部门查处后又非法采矿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六)聚众阻碍或者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可作为“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的,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七)在不同地点多次采矿的,如行为人在三处以上的矿区非法采矿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八)因非法采矿造成社会关系紧张,进而引发次生危害(如群体性事件、聚众信访)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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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0
对非法采矿罪的客观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明确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一步明确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内涵:(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明确了非法采矿罪的入罪标准: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明确了破坏资源量定罪数额的认定程序: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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