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罪记录可以人才引进落户武汉吗

如题所述

有犯罪记录不能通过人才引进方式落户武汉,人才引进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1、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2、具有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或四级国家职业资格;

3、与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4、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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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29
2019年武汉落户最新政策

今年来,我市一直在积极探索“门槛最低、手续最简、机制最活”的系统化户籍改革新模式。此次新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放宽年龄限制条件。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不受年龄限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由年龄不满35周岁放宽至不满40周岁;普通高校专科学历、非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由年龄不满30周岁放宽至年龄不满40周岁。 二是取消择业期限制条件。不再按毕业3年内和超过3年、普通高校和非普通高校设置不同的限制条件。 三是取消就业创业限制条件。落户与就业创业政策“全脱钩”,就业的取消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创业的取消营业执照和半年以上缴税证明等材料。

2019年武汉户口迁入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和住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申报3名(购房者本人、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武汉市新城区非农业户口。

2019武汉市大学生落户政策

【落户时间】:武汉市公安局决定,自2017年10月16日开始,全面受理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

【落户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2、具有普通高校专科、本科以及非普通高校本科(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年龄40周岁一下的人员。 以上人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按原有投靠条件办理。

【落户地点】:留汉大学毕业生办理落户,有自有房屋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无自有房屋的,可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在工作地、租赁房屋所在地或借住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

【准备材料】:申请人员需提供《申报户口登记表》;本人原籍《居民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学历证明;自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单位证明、或者租赁房屋协议、或者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房屋落户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和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

2019武汉市投靠落户政策

【子女投靠父母】 1、父或母户籍在汉,其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 2、大中专毕业生毕业2年内(未婚、属学生集体户)回原籍要求改变户口性质的。

【父母投靠子女】 1、男性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 2、夫妻双方退休,一方达到年龄条件的。

【夫妻投靠子女随迁】 1、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或结婚10年以上(含10年); 2、新城区投靠方年龄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或结婚5年以上(含5年);

【投靠亲属】 1、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需投靠亲属的(亲属包括孤儿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以及孤儿父母的兄、弟、姐、妹;不是投靠上述亲属的,按收养手续和程序办理); 2、无子女的孤老需投靠亲属的(亲属包括孤老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2019武汉市积分落户政策

一、满足四项条件者可申请

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申请人的总积分=加分指标之和-减分指标之和。加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内的各项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内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办法》规定,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参加积分入户,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在武汉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参加武汉市社会保险;持有武汉市有效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涉及投靠、购买商品房、兴办私营企业、人才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等政策性入户的,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将减分

根据《办法》,11个项目可获得积分: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社会保险指标、住房公积金指标、居住证指标、年龄指标、文化程度指标、技术职称指标、纳税指标、创新创业指标、表彰奖励指标、公益服务指标。4项指标将被减分:不良信用记录、行政拘留记录、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刑事犯罪记录。《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积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