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由哪里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如题所述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具体情况如下:
1、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对在逃的应当被留置人员,依法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的,应当按规定报批,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送交执行时,应当出具《通缉决定书》,附《留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和被通缉人员信息,以及承办单位、承办人员等有关情况;
2、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有决定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出具《通缉决定书》,并附《留置决定书》及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3、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需要提请公安部对在逃人员发布公安部通缉令的,应当先提请公安部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如情况紧急,可以向公安部同时出具《通缉决定书》和《提请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函》;
4、省级以下监察机关报请国家监察委员会提请公安部发布公安部通缉令的,应当先提请本地公安机关采取网上追逃措施。
《监察法释义》监察机关如何运用通缉措施追捕潜逃的被调查人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如何运用通缉措施追捕潜逃的被调查人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抓获在逃被调查人,使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机关决定通缉的对象需具备的三个条件。
(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
(2)该被调查人依法应当留置;
(3)该被调查人因逃避调查而下落不明。具体来说,既包括符合本法规定的留置条件应当依法留置,但下落不明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包括已经依法留置,但又逃跑的被调查人。
二是通缉的决定和执行机关。监察机关决定采取通缉措施后,交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进行追捕。通缉的范围超出所管辖的地区的,监察机关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并交由相应的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
三是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公安机关接到监察机关移送的通缉决定的,应当及时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迅速部署、组织力量,积极进行查缉工作。监察机关自行查获被通缉对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通缉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百六十条
监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抓获被通缉人员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核实被抓获人员身份,并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派员办理交接手续。边远或者交通不便地区,至迟不得超过三日。
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将被抓获人员送往当地监察机关留置场所临时看管的,当地监察机关应当接收,并保障临时看管期间的安全,对工作信息严格保密。
监察机关需要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将被抓获人员带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请本地同级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提请协助时,应当出具《提请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函》,《留置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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