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警察,他姨07年瞒着他在老家用另一个虚构的名字另买了一套户口计划多得一些土地赔偿款,她得知后用这套户口办了港澳通行证,前后去了香港之4次。现在经人口比对查出,所在单位(市公安局),想以违公务员条例和警察条例中非法出境的条款对她进行开除处分,可以成立吗?另,我查看了一下释义,客观方面表现的第二条里第3条:骗取非法证件出境,怎么理解?
骗取出境证件罪:http://baike.baidu.com/view/471580.htm?fr=aladdin
警察纪律条令:第二章第七条http://baike.baidu.com/subview/3570894/5110351.htm?fr=aladdin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第3章第6条
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7-04/29/content_8189469_3.htm
您所说的只是主观理解,出处呢?1、所谓的假户口在被注销前,在法律层面上说是合法的呀?持在当时合法有效的证件,出入香港,怎么能算是非法的呢?22013年新法修订前,有哪个法律上明确表述香港为境外呢?
追答1、你的户口取得时所填报的资料是虚假的,因此你的户口在行政法上属于应当撤销的行为,撤销后当然无效的。虽然形式上是合法的,但不能掩盖实质上的违法。如果一切形式上合法的都是合法,那也就没有违法一说了。因为差不多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会披上合法的外衣。
2、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虽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一部分,但在管理是,是按照境外进行管理的,这一点毫无疑问。
如果你继续这样与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叫真的话,那么后果只会越来越糟。
现在的问题是:没有“非法出境”这个罪名,只能是往“偷越国(边)境”上靠,可2012年12月20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前,这种方式法并无明文禁止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