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2】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3】不再一一列举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都规定了: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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