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属于非婚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关系。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未领结婚证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同时,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关系产生纠纷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
参考资料内如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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