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村里大队承包土地,合同没到期,大队要无偿收回。据调查,村委会之所以要求收回王先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当地棚户区已依法改造,绝大多数村民已按程序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王先生的家人一直无法搬迁。村委会认为,这严重影响了搬回村庄的进程,阻碍了相关公共设施的建设。因此,为了满足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通过民主决策收回王先生的宅基地使用权。
村集体因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需要,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须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王先生的村委会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决定无法生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于未履行相关行政程序,应当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正确的维权方式应当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依据,即如果村民委员会的决定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土地法定承包期的相关规定中,当事人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你有权拒绝归还土地,如强行单方面终止合同,授予合同的当事人,你可以在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给你造成经济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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