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庭辩论怎样发言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辩论阶段主要是针对某项具体的事实或争执点展开。其发言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要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并围绕着案件事实和争执点进行。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新的事实或证据在法庭上难以查清,并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响的,应对案件延期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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