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随意注销孩子的户口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父母能够注销子女户口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 子女死亡。

2. 子女失踪。

3. 子女因参军、出国定居等原因而户口注销。

除上述情况外父母无权注销子女户口。

死亡人员注销户口方式:

1. 公民正常死亡的由亲属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注销户口;

2. 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

3. 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失踪人员户口注销:

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义务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因参军而户口注销: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在入伍前携带《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

因出国定居而户口注销:

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全户迁出的,应收缴其户口簿。临时出国、出境和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只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注销户口。户籍内勤民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收集相关资料存档。  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一)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二)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5.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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