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当得利司法解释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规定在第二十九章,即第三编的第三分编“准合同”内容下,不当得利的具体司法解释包括四个条文,从第九百八十五条到第九百八十八条。增加不当得利的条规以及排除情况,明确了三种需要返还不当得利的情况,说明了不当得利需要的三种前提条件:需由一方受损一方得益,受益方没有合法依据,其中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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