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协议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需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信息,然后纠纷事由,纠纷解决方式,然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写清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引起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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