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与青少年息息相关的四项权利

宪法中与青少年息息相关的四项权利

  一、宪法中与青少年息息相关的四项权利:

  1、生命健康权利;

  2、受教育权利;

  3、人身自由权利;

  4、选举的权利等。

  二、《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政治权利和自由

  其中政治权利和自由可分为: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表现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可分为:

  1、人身自由权;

  2、住宅不受侵犯权;

  3、人格尊严权;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可分为;

  1、财产权;

  2、劳动权;

  3、劳动者休息权;

  4、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5、获得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权。

  获得救济的权利

  获得救济的权利可分为:

  1、申诉、控告;

  2、取得国家赔偿权;

  3、取得国家补偿权。

  社会生活权利

  1、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2、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3、妇女儿童权利等。

  公民的平等权利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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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与青少年息息相关的四项权利分别是:

(1)选举与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从我国宪法这条规定来看,在我国只要年满18周岁的人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未满18周岁的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这条规定并非是有意剥夺少年和部分青年人的权利,原因在于年龄未满18周岁的少年和青年尚属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发育尚未达到可以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要求,为了防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乱用和严肃国家的政治生活才如此规定。
(2)政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在法律上,自由是指人可以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自由在某种法律意义上讲与权利是同质的,或者说是权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上述自由依我国的宪法规定不仅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享有,末年满18周岁的青少年同样享有。
(3)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
(4)批评、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2个回答  2016-08-30
  (1)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
  (2)选举与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我国宪法这条规定来看,在我国只要年满18周岁的人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未满18周岁的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这条规定并非是有意剥夺少年和部分青年人的权利,原因在于年龄未满18周岁的少年和青年尚属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发育尚未达到可以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要求,为了防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乱用和严肃国家的政治生活才如此规定。
  (3)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法律上,自由是指人可以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自由在某种法律意义上讲与权利是同质的,或者说是权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上述自由依我国的宪法规定不仅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享有,末年满18周岁的青少年同样享有。
  (4)批评、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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