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能知道贝卡利亚的古典犯罪理论

是古典犯罪学理论的认识就行
还可以再详细点吗,我要答论述的

贝卡利亚始终倡导罪刑法定原则,他为此而极力争辩。其论证,词锋锐利,他甚至把几何学上的方法也用到了这方面。在他看来,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都必然会有一个相应精确的刑罚与之对应,请看他无比雄辩的论理“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黯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个国家的人道程度和破坏程度。”

从前的传统刑法制度,奉行的是一种报应主义以及威吓主义的观念,因此在早期的刑罚制度中,对犯罪行为强力而残忍的镇压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了一种主要的手段,人成为了专制制度不折不扣的牺牲品。面对这种情况,贝卡利亚进行了强烈的谴责,在他看来,刑罚的功能并不是要以某种极端的手段去压制犯罪,因为这样的做法只能起到事后的威吓作用,并无助于全面的解决问题;相反,刑罚的作用是要预防与纠正犯罪现象,对此他论述道“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刑罚作为一种社会防卫的工具的理念被他予以了很好的阐释,一种“必需的”以及“尽量轻的”刑罚理念被首次提出。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制度有以下几大弊端:其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因为只要刑罚能使犯罪者感到犯罪的收益小于其遭到的报应,就足够了;其二,为了能够对公民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统治者一般都用非常残忍的手段执行死刑,因此,死刑本身已经沦为了一种表演;其三,与残忍的犯罪行为相比,死刑同样也能造成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为,死刑那残忍的手段也同样树立了残忍的榜样,并纵容人们制造流血犯罪等恶性事件。
“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一旦法官被迫或者自愿做哪怕只是两种三段论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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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2-30
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他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及实现刑罚有效的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尤其是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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