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后果特别严重”

如题所述

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个小时 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 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 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4)致使公私财产 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 的;(6)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 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3人以 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 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 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0)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 残疾的;(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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