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管不管法院调解书不执行案件

县检察院管不管法院调解书不执行案件

县检察院可以管法院调解书不执行案件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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