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后检察院不支持怎么办

如题所述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的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1、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收到抗诉请求的五日内答复申请人,你可以看看他们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
2、一般来说,不支持抗诉请求的情况下,在判决生效后,你可以向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继续提出申诉,要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生效后的抗诉);
3、友情提示,通常你的抗诉请求会经过公诉部门的集体研究甚至检委会的研究,才作出不抗诉决定。检察院不支持你的抗诉,通常情况下是有充分理由的,你可以要求他们开听证会,但是基本上无法改变不抗诉的决定

我们知道,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一审判决下来以后,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那么,如果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怎么办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怎么办

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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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4-06
当事人对终审判决结果不服时,如果案件的判决存在明显过错的,有足够的证据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另外,法律文书也不同。

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3个回答  2021-04-05
我们通常理解的刑事案件的再审,是由于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而向司法机关提起申诉,导致案件进入再审阶段。今天,我们谈一谈当事人没有申诉,因为检察院抗诉而导致案件进入再审阶段,当事人可能面临的裁判结果。

从逻辑上来说,当事人申诉导致再审的案件,与检察院抗诉导致再审的案件可以理解为两个相反的方向。当事人申诉是因为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希望通过再审推翻原审的有罪认定,实现无罪或罪轻结果。检察院抗诉导致再审的案件,是由于检察院不满原审无罪或罪轻的认定结果,希望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以加重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以一个我们办理过的检察院指控为受贿罪的案件为例。

首先,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事实:

当事人被检察院指控为受贿罪,共涉嫌两项受贿事实,一项金额80多万,另一项金额5万元。原一审阶段我们打掉了第一项涉案金额为80万元的受贿罪指控,法院认定当事人受贿金额为5万元,判了一年多,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即被释放,且没有提起上诉。

但是,一审判决作出后,检察院抗诉,理由是“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第一起涉案金额为80万元的受贿罪指控。”

于是,我们继续跟进二审阶段的辩护,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即仍不予认定该项80万元受贿罪的指控。

二审判决作出后,市中院提请省高院支持抗诉,省高院在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继续以“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变相收取了对方财物”进行抗诉。

这个案件省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市中院即原二审法院再审。

其次,谈一谈法律的相关规定:

以这个案件为例,我们关心的无外乎是两种结果:对于涉案金额为80万元的受贿罪指控,再审阶段法院是认定还是不认定。

1.如果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则应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即是守护住了原审的结果,皆大欢喜。

2.如果法院认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可以改判。

以这个案件为例,上述情况即表现为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按照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第一项涉案金额为80万元的受贿罪指控”)是成立的。说白了,就是原审判决已经查明案件事实,只是原审法院理解、适用法律存在偏差,按照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该项指控成立。

3.另外,还存在一些其他情况,比如“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瑕疵”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查明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他衍生出来的相关情形就不一一介绍了。

这里说点题外话,比如这个案件中,检察院抗诉理由是认为原审已经查明案件事实,但“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第一项涉案金额为80万元的受贿罪指控”,即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主要是存在法律适用的错误,但法院指令再审的理由却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于检察院抗诉导致再审的案件,法院必然可以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但因为存在检察院的抗诉,所以也存在加重当事人刑责的风险。所以说,再审案件无论是对于当事人还是律师,一样不能掉以轻心。
第4个回答  2021-04-05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怎么办
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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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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