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学分数为25学分。
依据《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继续护理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可按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执行,护理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为25学分,其中I类学分须达到 3—10学分,Ⅱ类学分达到15—22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的主管护师及其以上人员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护理学教育项目授予5—10个学分。 国家级继续护理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办法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执行。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包括医生、护士以及医技人员等等;其中,一类需要十分,二类需要十五分。
扩展资料:
护理继续教育的要求如下: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继续护理教育的领导工作,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护理学术团体应继续护理教育作为一个重要的任务鼓励、组织和监督护理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护理教育活动,从系统和保证。
2、 继续护理教育的内容要适应不同专业护理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注重现代护理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3、继续护理教育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研讨会和特殊研讨会、专业研究和调查,困难医疗研讨会、技术教学短期或长期操作的培训,提供同行继续护理教育教学、学术报告、发表论文和出版物等等,也应该被视为继续护理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春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