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禁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乱挖乱采野植物的公告

如题所述

XX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乱挖乱采野植物的公告
为切实保护XX县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建设和谐秀美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乱挖乱采野植物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猎捕、采挖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禁止猎捕所有野生鸟类。非法猎采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种草引诱捕鸟、播放鸟鸣声引诱捕鸟等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有猎获物,一律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非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经营、利用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林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餐馆酒楼、宾馆饭店、农贸市场、药材市场、花鸟市场、车站、绿化苗圃及其它经营野生动植物场所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从业者进行重点监管。对非法大量收购、贩运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四、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管理程序经营,违规经营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并按非法经营进行处理。

五、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采集程序和采集证规定的地点采集,违规异地采集的一律吊销采集证,按非法采集处理。

六、各级林业、公安、工商、畜牧、运输、医药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管,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共同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七、鼓励公民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XXXXXXXX。

  XX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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