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承包责任田土地重分问题

我家住在安徽省肥西县,今年我所在村里准备一次性把耕地租赁给别人,因涉及人均土地多少的问题,我家一家三口(我父亲是外村的,我和我的母亲还有我的孩子都是本村户口我本人前几年离异)都是本村居民农村户口,但是一直只有一个人的耕地,我村目前的耕地是八十年代年分配的,那时因为我还没有出世所以实际只有我母亲一个人有田地,我和我的孩子都没有,现在我村在重新分配土地,村里也多次通知我参加关于土地重分的村民会议!我多次要求村里让我和我的孩子也分上口粮田,但是分配结果却是已经有田的不动,死去的人有田,嫁出去的有田,考上公务员的也有田,也就是说维持在当初分田的样子,现在是有的人家明明户口簿上只有两个人却占着五六个人的田,就是我家没,我家户口簿上有三个人却只有一个人田,像我家这样的在在我村共有七八个人,我村共有七十多人…请问这合法吗,《我村有人说政府当初的政策就是家庭承包责任制三十年不动, 现在就以这个理由拒绝分配给我们田地》我应该怎么做………希望专业懂政策人士给出作答, 谢谢!
另注!以前我家虽然只有一个人的土地但是可以通过暂时租借别人的土地得到生活保障!现在土地整体承包给人后 我家目前仅有的一个人土地是不可能养活全家人的! 所以我没有选择 没有退让的余地!
是不是 以前有文件规定这个分完之后三十年内不许重分 那么之后出生或者死去的人怎么办

你这种情况只能联系失地的村民联名要求召开村民大会,重新讨论土地分配方案。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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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09
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是“按户承包”,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管理原则。你想增加承包地,只有等承包期满后或参加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的承包。
第2个回答  2013-12-03
当初土地承包给农民确实是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里人口多的就开业多分,反之分的少。不光是你们那里这样,我没老家也一样,土地三十年后应该会重新考虑分配的,现在不是在搞土地流转吗,那时的政策并不适合现在的国情,现在的趋势是把农村建筑用地流转到政府手里,政府给开发商,增加GDP。给你一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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