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主营业地为甲地,乙营业地位乙地。甲公司准备与一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甲发现乙公司布了数个营业性电子邮件地址。甲公司向随意挑选的一个电子邮件地址发出了一封电子邮件,向乙公司提出要约。乙公司随后回复电子邮件,同意甲公司的条件,愿意订立合同。后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接收电子邮件的信息系统位于丙地,甲公司接收电子邮件的信息系统位于丁地。后甲乙公司发生纠纷,甲公司可以到那个地方的法院起诉?理由是什么?
根据所述,甲公司在起诉乙公司可以在乙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