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小彬的父亲突发疾病,送往附近的第二济困医院,可是因为家里穷,没有押金,医院不予治疗,后来家属与医院商议能不能先做个检查,医院同意了,在检查当中,由于医生不紧不慢地拖延时间,权老汉没有了呼吸,死在了医院,家属对医院说“病人来的时候活得好好的,到了医院却死了,医院应赔偿死亡金120万元+丧葬费60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共计200万元,”医院声称病人并没有住院治疗,没有与医院产生合同关系,医院只是本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态度,破例为病人检查,按照规矩必须缴纳“押金”后才能享受,这已经就不错了,家属的不合理要求医院拒绝接受。病人死在医院里,医院有责任吗?是否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