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1999年8月分配到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但我在2000年11月离职去外地工作。因为当时交不起违约金,就没有办理合同解除和人事关系等解除。
今天是2006.12.25,因我个人原因,直到现在才打算回去解决遗留问题。有几个问题求助大家解答:
1、 我的劳动合同期是1999.8-2004.7,而现在已经是2006.12了,原来的合同还有效力吗?这个合同是不是已经作废了?我可以直接提取档案和人事关系了吗?
2、 劳动合同里没有注明工资金额,而且是在工作2个多月之后才签订的,是不是不符合劳动合同规定?
3、 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根本没达到当时招聘时许诺的金额(实际每个月税后只有360元,真的是欺骗,我也是实在没办法才离开的,工资太少了)
4、 劳动合同中规的违约金=(月工资收入)乘(未履行的工作月份总数)除4
月工资收入是指税后还是税前哪?
月工资是不是应该是离职前12个月的税后平均工资哪?
这样计算的违约金是否太高了哪?对于我来说不合理哪?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