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8-11
税法规定减免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月收入超过2000元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5-26
牧业的培育养殖和奶制品加工、绒毛加工。是否免征
个税
。收的很多的
第3个回答 2010-08-12
一、参考法条
1。《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的征收范围,并且已经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且“四业”所得是单独核算的,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自2004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的规定,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所得来源性质确定 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你社成员的所得为上述“四业”所得。比如把农牧产品卖给合作社的所得,那么是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2。你社成员如果有提供其他的服务给合作社,那么需要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3。你社成员有在社中任职并取得工薪收入,那么必须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4。你社成员有从社中取得红利收入,那么必须按照利息、股息、
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20%。
5。如你社成员还有从社中取得的其他所得,也应按照相应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2月18日修订)》
因为百度不让插入网址。故请自行搜索相关文件。
第4个回答 2010-08-11
新所得税法政策及走势分析及应对
——涉农企业篇
三农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尤其是我国这样一个大国,指望靠别国的粮食养活13亿人口不现实,任何一项促进就业政策,都不及让农民富起来来得实在。在全球化,工业化的背景之下,如何促进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是摆在政府面前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
从税收方面考虑,解决上述问题,直接的就是减税,免税,同时采取一定的政策促进向农业基础设施投资。2007年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延续了以前一贯的做法,对涉农保留了税收优惠政策,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 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新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对企业从事涉农税收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中药材的种植;
3.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4.牲畜、家禽的饲养;
5.林产品的采集;
6.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7.远洋捕捞。
(二)减半征收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1.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不得享受前述税收优惠的项目所得
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理解新税法涉农优惠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减免税的主体是企业
我国目前的农业主体主要还是农民,对于农民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对农民取得的相应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而新所得税本身规范的企业纳税行为,这个从理解上要特别重视,主体不一致,税收优惠范围形式是不一致的。
从企业形态上,包含了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但是在旧法中对于从事农业产业的企业范围还是有限制的,局限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1.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明确: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的精神,免征企业所得税。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从事自产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所得税。
(二)减免税的客体是项目所得
关于项目所得使新税法在税收优惠中普遍采用的词语,其潜在的包含两项内容:
1.减免税的内容必须是列举的项目所得,而不包含其它项目所得,在旧法的税收优惠中,其减免税主要针对企业性质来的,对企业性质而言判断的主要原则又是看主营项目占整个项目比例而言的,因此新法针对项目所得给予税收优惠,更有直接性,对企业的兼营的其他项目所得是需要征税的。
2.项目所得的计算必须建立在项目分开核算的基础之上,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减免税项目所得范围比较
对于减免税范围的比较,在新范围没下来之前,种养殖业,农业初加工主要比较对象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049号)所附的附件一,二:《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附件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
“灌溉、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应主要参照财税字【1994】001号,国税发【1994】第132号的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远洋捕捞”参照财税字(97)114号,国税发[2005]129号,必须是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林产品采集”没有明确的参照规定,通常的理解是包括蘑菇、松子等林产品简单收集的。
“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没有明确的参照规定。
(三)关于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农业范围
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目前没有明确的项目规定,国家会出台相关政策,从目前了解的下列项目应包括在内:近海及内河捕捞,天然森林采伐,狩猎所得。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将曾将野生植物产品的采集,纳入征税范畴之内,这个需要在后续文件中关注。
二、相关政策衔接及展望
对于旧法里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国有农口单位,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林业,渔业的相关政策衔接已在前面的阐述中已经涉及,对于相关的其他政策分析展望如下:
1.乡镇企业
财税【1994】001号规定的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照新税法的确立优惠基本原则应予废止。
2.农产品连锁经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7】第010号 “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 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谨慎的认为至少应该执行到08年底。
3.应对突发事件的税收优惠
如针对禽流感和猪蓝耳病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属于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六条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应该单行文执行相关税收优惠。
三、新税法的应对策略
(一)对于已经从事相关农业产业的企业,针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新规定,按规定完善管理,完善核算争取税收优惠。
(二)对于取消和减少税收优惠的企业,应重点关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特点事项的不同规定进行重新安排,例如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个人所得税免征,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三)注意分清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范围,以及国家禁止限制类范围的重合和区别之处,对相关产业链进行重新安排,如近海捕捞是要求征求征税,而鱼产品初加工是免税的。
(四)注意植物的多重性,一项植物即可以是观赏植物也可以是中药材,比如金银花、枸杞的种植属于中药种植,本事有属于饮料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