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初加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为牧业的培育养殖和奶制品加工、绒毛加工。是否免征个税,最好有法条依据。
农产品初加工单位性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征税内容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也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去的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组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物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中种债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征卷、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 11、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菜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免征额调整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免征额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 2.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免税项目
一、免税 1.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3条)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于某些特定事项和原因,给纳税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4条)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7.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8.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9.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10.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11.福利和 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 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发[1998]12号) 12.转让 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13.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4.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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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11
税法规定减免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月收入超过2000元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5-26
牧业的培育养殖和奶制品加工、绒毛加工。是否免征
个税
。收的很多的
第3个回答  2010-08-12
一、参考法条
1。《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的征收范围,并且已经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且“四业”所得是单独核算的,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自2004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的规定,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所得来源性质确定 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你社成员的所得为上述“四业”所得。比如把农牧产品卖给合作社的所得,那么是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2。你社成员如果有提供其他的服务给合作社,那么需要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3。你社成员有在社中任职并取得工薪收入,那么必须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4。你社成员有从社中取得红利收入,那么必须按照利息、股息、
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20%。

5。如你社成员还有从社中取得的其他所得,也应按照相应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2月1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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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0-08-11
新所得税法政策及走势分析及应对
——涉农企业篇
三农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尤其是我国这样一个大国,指望靠别国的粮食养活13亿人口不现实,任何一项促进就业政策,都不及让农民富起来来得实在。在全球化,工业化的背景之下,如何促进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是摆在政府面前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
从税收方面考虑,解决上述问题,直接的就是减税,免税,同时采取一定的政策促进向农业基础设施投资。2007年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延续了以前一贯的做法,对涉农保留了税收优惠政策,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 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新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对企业从事涉农税收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中药材的种植;
3.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4.牲畜、家禽的饲养;
5.林产品的采集;
6.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7.远洋捕捞。
(二)减半征收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1.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不得享受前述税收优惠的项目所得
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理解新税法涉农优惠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减免税的主体是企业
我国目前的农业主体主要还是农民,对于农民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对农民取得的相应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而新所得税本身规范的企业纳税行为,这个从理解上要特别重视,主体不一致,税收优惠范围形式是不一致的。
从企业形态上,包含了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但是在旧法中对于从事农业产业的企业范围还是有限制的,局限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1.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明确: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的精神,免征企业所得税。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从事自产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所得税。
(二)减免税的客体是项目所得
关于项目所得使新税法在税收优惠中普遍采用的词语,其潜在的包含两项内容:
1.减免税的内容必须是列举的项目所得,而不包含其它项目所得,在旧法的税收优惠中,其减免税主要针对企业性质来的,对企业性质而言判断的主要原则又是看主营项目占整个项目比例而言的,因此新法针对项目所得给予税收优惠,更有直接性,对企业的兼营的其他项目所得是需要征税的。
2.项目所得的计算必须建立在项目分开核算的基础之上,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减免税项目所得范围比较
对于减免税范围的比较,在新范围没下来之前,种养殖业,农业初加工主要比较对象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049号)所附的附件一,二:《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附件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
“灌溉、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应主要参照财税字【1994】001号,国税发【1994】第132号的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远洋捕捞”参照财税字(97)114号,国税发[2005]129号,必须是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林产品采集”没有明确的参照规定,通常的理解是包括蘑菇、松子等林产品简单收集的。
“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没有明确的参照规定。
(三)关于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农业范围
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目前没有明确的项目规定,国家会出台相关政策,从目前了解的下列项目应包括在内:近海及内河捕捞,天然森林采伐,狩猎所得。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将曾将野生植物产品的采集,纳入征税范畴之内,这个需要在后续文件中关注。
二、相关政策衔接及展望
对于旧法里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国有农口单位,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林业,渔业的相关政策衔接已在前面的阐述中已经涉及,对于相关的其他政策分析展望如下:
1.乡镇企业
财税【1994】001号规定的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照新税法的确立优惠基本原则应予废止。
2.农产品连锁经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7】第010号 “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 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谨慎的认为至少应该执行到08年底。
3.应对突发事件的税收优惠
如针对禽流感和猪蓝耳病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属于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六条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应该单行文执行相关税收优惠。
三、新税法的应对策略
(一)对于已经从事相关农业产业的企业,针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新规定,按规定完善管理,完善核算争取税收优惠。
(二)对于取消和减少税收优惠的企业,应重点关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特点事项的不同规定进行重新安排,例如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个人所得税免征,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三)注意分清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范围,以及国家禁止限制类范围的重合和区别之处,对相关产业链进行重新安排,如近海捕捞是要求征求征税,而鱼产品初加工是免税的。
(四)注意植物的多重性,一项植物即可以是观赏植物也可以是中药材,比如金银花、枸杞的种植属于中药种植,本事有属于饮料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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