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总则》的这一条规定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改为三年,并且删除了原《民法通则》关于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将基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而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一年,现统一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当事人2017年7月身体受到伤害,诉讼时效自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计算三年,即2020年7月诉讼时效方经过。所以,建议当事人尽快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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