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或者有器质性改变及屈光异常,但与其病变不相适应的视力下降和不断矫正或矫正视力低于0.9者均为弱视,可以发生于一眼或两眼。
弱视是指在儿童在视觉发育期,眼睛没有明显的器质性病变,但是矫正视力在0.9以下(0.9适用于5岁和5岁以上者,低于5岁者应下调至:4岁0.8,3岁和3岁以下0.6),可以发生于一眼或两眼。
弱视是视觉剥夺和(或)双眼相互作用异常所引起的单侧或双侧视力减退,眼科检查时没有可查觉的器质性病变,有些病例经过适当治疗是可逆的。目前没有弱视的统一的标准,严格地说矫正视力低于正常者(1.0)都是弱视。1988定的标准是治疗所有矫正视力低于0.8的弱视,我国规定(1985)将无明显器质性病变,而矫正视力低于0.9者列为弱视.按程度弱视可为分轻度弱视(矫正视力为0.8-0.6);中度弱视(矫正视力为0.5-0.3);重度弱视(矫正视力为小于等于0.1)。
弱视是指眼睛本身没有器质性病变,但单眼或双眼视力低下,用镜片矫正不能改善视力,一般都低于0.8。换言之,弱视儿童不论怎样戴眼镜,他们的矫正视力仍然低于0.8。弱视的形成是由于在视觉发育的关键期,长期视物模糊造成眼底及视觉神经机制的发育不良。一般来讲,从小儿出生到8周岁是视力发育及双眼视功能成熟的敏感期,在此期间各种屈光不正及其他影响视力的疾病如果没有被及时发现,都有可能导致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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