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例是在双方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按责任比赔偿吗

如题所述

  交通事故是在双方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按责任比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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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6

有这样的说法,但于法无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注意看加浓部分文字。目前主要的争议是在究竟是保险先行赔付,剩余的由各责任人根据责任分担,还是保险站在被保险车辆一方,对本车应赔付部分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根据责任比例由本车驾驶员承担。

如果是前者的解释,那么问题是2个:

     在本车无责情况下,保险也赔偿吗? 应当是对方保险赔偿本车,而本车保险不参与赔偿(不考虑无责赔偿10%的因素)。而如果按照前者观点,就成了双方保险公司都要赔偿。

    保险先行赔付的依据是损失总额?  如果本车并未对对方造成伤害,而对方车辆对本车造成了很大伤害。根据保险根据损失总额赔付的要求,本车保险岂不是为对方车辆在买单(第一个问题同样存在为对方买单问题)!


显然这样的解释是有失公正的,也不符合保险条例关于赔偿的规定。比如,对方车醉酒驾驶保险不理赔。按照前者观点岂不是同样要理赔!

所以,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保险公司在本车应赔付总额中先行赔付,剩余部分由本车肇事人根据责任认定比例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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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2
是的。交强险全额赔偿对方损失,不足部分按比例,交通法76条的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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