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较大的医药事故案?

什么药引起的?事情的来龙去脉?

医疗事故纠纷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编者收录了几则相关方面的案例,以供读者参阅: 案例之一:精神病人打闹受伤 医院赔7000元 2003年1月26日,方某因患精神病到宁波市某精神病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03年5月22日,方某与另一精神病友在饭厅里打闹开玩笑,导致方某从饭桌上跳下,摔成骨折,当即被送往宁波市第二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方某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法院起诉,要求精神病院赔偿各项费用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家精神病专科医院,对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方某不仅应进行积极的治疗,而且应在病人脱离监护人的监护情况下,对其尽到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要对原告的行为进行监督、控制,同时对原告的人身进行保护,以确保病人的人身安全。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而当时被告对原告和其他精神病人可能产生的行为认识不足,存在疏忽之处,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对原告受伤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精神病人的行为常常具有突发性、冲动性、隐蔽性的特点,难以预料和防范,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判令由被告适当给予赔偿为宜。 2005年11月7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方某损失人民币7000元。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案例之二:乳腺病误诊为乳腺癌 右乳被切赔偿2.3万 1990年8月份,郾城县城关镇居民武某因乳房疼痛到郾城县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乳腺癌”,医院为武某实施右侧乳房切除手术。事隔11年之后的2001年8月份,武某在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重新检查才知道当初自己所患并非乳腺癌,而是乳腺纤维腺瘤。2001年9月8日,武某以医院涉嫌医疗事故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和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认为医院给武某做的右侧乳房切除术存在一定过错,构成八级伤残;医院在未作明确诊断的情况下(病历丢失)切除其乳房与武某身体受到伤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结合本案案情,该医院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05年9月5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出了医院应赔偿武某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23560.71元的判决。 (摘编自:秦巴医疗纠纷网) 案例之三:新生儿给氧治疗后双目失明 医院赔偿10万 原告傅某(患儿)之母徐某因有早产征兆于2002年5月31日入住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浦东分部产科病房,在施行剖宫产术后于翌日9时20分娩出一男婴傅某,嗣后即转往儿童医学中心治疗。为抢救患儿生命,医院施行了给氧治疗,直至6月11日停用箱内吸氧。同年7月11日,患儿出院。 2002年11月4日,因患儿父母发现孩子视物异常,经检查为双目失明。为此,患儿父母将儿童医学中心告上法庭。 本案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后,患儿父母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此,法院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鉴定,结论为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在对患儿傅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目前双眼盲目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对患者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以及患者自身的身体状况酌定由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市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应赔偿新生儿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交通费等合计9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摘编自:法意网) 法意网收录有关此方面的典型案例如下 : 1、戴桂宝诉青海省交通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 2、错误切除甲状腺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案 3、黄红霞诉漳平市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 4、广州医院配错药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案 5、六岁男童睾被误割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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