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应其定居国法律这条法律规范是什么冲突

国际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应其定居国法律这条法律规范是什么冲突规范,理由是什么?

这属于单边冲突规范,即“系属”被直接规定使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这一条的系属公式(即处理原则)为属人法,具体来说是属人法中的住所地法。

至于理由的话,这样方便啊。定居在美国难道还要使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范吗?这不是乱了套了?
美国还不嫌我国手伸得太长了?

还有,需要补充的一点是,民通意见179有:“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在我国境内,肯定用我国法律没错,但是在国外的话,虽然说“可以适用”,实际上是“基本适用”,在实践中,不会仅仅因为一件小小的民事案件来纠结到底是美国法还是中国法的,大都默认就近原则。

可参考的法律有:
我国《民法通则》143条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1条、12条
我国《民通意见》179条追问

但既然说是“可以”为什么不属于选择适应规范里的呢

追答

不要曲解意思了。
什么叫选择性冲突规范?
是指当“系属”指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而只选其一加以适用。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这句话怎么理解?这条法律中有指定了两个法律吗?

条件: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 、行为在我国境内
选择:我国法律

条件: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行为在外国境内
选择:外国法律

哪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选择了?

至于你纠结的“可以”这个词,应当理解为与禁止相反的意思,这条法律告诉我们的是,不禁止适用外国法。
而不能片面的理解为“既然说可以用外国法,那意思就是也可以用我国法咯?”,这是不对的,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形属于条件一的情况!条件二意思是只是“不禁止”适用外国法,并且事实上,一般适用外国法。
这一条法律中并没有包含“可以选择外国法也可以选择中国法的意思”。如果要求有这样意思的话,那么这条法律应该这样写“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国籍国法律。”

追问

原来如此,解释为”不禁止”就对了,这个“可以”说的有点委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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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09
有条件的选择性的冲突规范,这条冲突规范全部应该是“中国人定居国外的,依国内法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视其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冲突规范,很显然的可以看出其为一条有条件的选择性的冲突规范,既其只能先适用中国法判断,不符合条件的才能适用行为地法,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保护行为地的合法权益。
第2个回答  2014-03-27
楼上说的对。

补充一点是管辖权里的属地原则。追问

但既然说“可以”为什么不是属于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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