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如题所述

  一、关键是透明: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关键是通过公开透明,避免权力暗箱操作,促使权力行使者自我约束。尽可能将权力运行的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让公众看得见、可感知。
  规范司法权的行使,要以全过程展示审判流程公开:从案件进入法院立案阶段,到各诉讼程序,再到司法裁判生效后依法执行,都要依法公开。要构建以庭审为中心,覆盖全部审判流程的司法公开体系。要以多维度实现审判流程公开,不断拓宽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法学专家、律师之间的互动渠道,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适时、主动向新闻媒体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公布案件审理结果。要以信息化支持审判流程公开,推行庭审网络直播,搭建社会公众查阅电子诉讼档案服务平台。
  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文书的核心在于说理,公开旨在将裁判说理过程公之于众,让当事人赢得理直气壮,输得明明白白。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互联网公布后,每份判决书都将进入公众评判的视野,伴随主审法官终生,法官的责任心必然有所提高,司法擅断、徇私枉法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减少。
  执行信息公开。要尽快建立统一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通过执行信息公开,避免因暗箱操作造成如拖延执行、索拿卡要,偏袒被执行人,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司法腐败行为。
  二、本质是有边界:
  制度笼子就是要为权力运行设置明确边界,使权力行使“不自由”。制度笼子的边界设置要符合司法规律、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要通过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权力约束机制,实现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避免边界过宽,权力运行难以受到约束;边界过窄,司法权无法公正高效权威运行的问题。
  规范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必要的,但也是最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司法腐败的领域。要完善制度框架,确保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行使。要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就抽象、弹性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问题作出明确解释,指导法官适用法律;要及时出台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如量刑规范化方面,细化不同的量刑幅度,增强量刑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将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
  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最高法院依照严格程序编选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案例指导制度的要旨在其示范性、规范性和引导性,是避免司法权滥用,“同案不同判”的有效手段。法院要切实把握好“类似案件”标准,在同一时期、同一类型、同一争议焦点的案件,原则上要作出类似的判决,否则审判人员必须说明理由。
  三、核心是关得进:
  制度的笼子公开透明、边界明确以后,核心还是要解决好权力进笼子的问题。关键还在于驯服权力,推进监督制度落实,确保各项监督权落地。
  落实人大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最高法院院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法院院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重点针对执法检查、工作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在进行监督时,应重点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尤其是不应仅为涉及特定当事人、特定单位利益的案件提案质询。应善于发现个案中暴露出的司法作风、司法能力、司法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人民法院剖析原因,提出措施,完善机制,维护司法权威公信。
  完善新闻监督。让司法审判工作时刻处于“众目睽睽”之下,甚至每一次庭审、每一份判决、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受到关注。这一方面让法官感到“不自由”,但也促使法官体察司法权的神圣性,保持审慎敬畏,谨言慎行,公正司法。当然,在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法院在重视媒体、善待媒体的同时又要秉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不能简单的为新闻舆论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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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3
做梦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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