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四个要件:
1、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法律没有做特别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个人虚构单位或冒充其他单位实施合同诈骗时,以个人合同诈骗罪论,相应刑罚和赔偿责任由个人来承担。
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该单位也构成合同诈骗罪,相应的刑法和赔偿责任由单位和相关个人共同承担。所以区分合同诈骗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对于犯罪刑罚轻重和被害人损失的弥补都大有不同。
2、行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并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这种非他占有的主观故意始终存在。
如果签订合同之初具有非他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而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打消了非法占有的主观念头,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签订合同之初仍然具有履行合同的合意,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仍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3、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诈骗方式五花八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及其他诈骗方式。就贵之步实际控制人的多次合同行为而言,签订合同而不履行,收受占有对方财物的数额巨大。
结合前后多次合同行为、公司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如果能够判定他对多个交易对象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故意,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4、非法占有了较大数额的财物,对于“较大数额”的法律规定,个人实施诈骗的金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实施诈骗的金额达到5万元至20万元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诈骗罪是没有区别的。
扩展资料:
案例:实施合同诈骗 覃某退赃又领刑
河池市金城江区无业游民覃某以其可承包矿窿为由邀请刘某参与投资,之后将刘某“投资款”30万元挥霍一空。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已审结该案,被告人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覃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刘某。当得知刘某有意要做矿生意后,便将刘某带到广西南丹县某矿业公司管辖的“610”矿窿进行“实地考察”,谎称其有关系承包该矿窿,并煞有其事地动员刘某参与投资经营,所得利润由双方共同分享。
不知是计的刘某在覃某多次鼓动下,于2013年8月5日与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于次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农村信用社将款项30万元转到了覃某账上。覃某收到刘某支付的30万元资金后,竟玩起了“人间蒸发”,仅一年时间就将该款挥霍一空。
刘某在得知实情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覃某迫于压力主动到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投案自首。2014年9月1日,覃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30日,覃某将20万元现金退赔给刘某,剩余款项10万元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退赔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
鉴于案发后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人民网-实施合同诈骗 覃某退赃又领刑
合同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⒈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⒉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合同,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相当于直接通过诈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⒊主体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⒋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二、最高法还尚未对合同诈骗罪作出更详尽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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