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说的是,(因事故双方叙述不一致,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
我于2009年6月15日收到了法院的两张《民事裁定书》。其一是(因原告尚未治疗终结,本案中止审理),其二是(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我的银行存款7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我就收到两张民事裁定书,可是我7月19号托朋友问了一下审判员,她说这个案子liao了!!!?还说厅长同意了???前提是没有开庭,我也没收到传票!!(我一直在家,车还扣着)让我必须交70000块钱才能放车!!!这符合法律程序吗?
法院是不是应该把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