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交接,物业费问题。

物业公司交接,我是接收方。移交方提出,之前没有收上来的物业费均由我方先垫付给移交方。至于之前移交方没有收上来的物业费,由我方收取,并由我方所有。请问这合理吗?

应当是不合理的,但是做为前物业公司也属无奈之举,建议与业主大会沟通协调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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