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刑和假释中的一个问题

读刑法的时候发现这个问题。第77条第二款和第86条第三款关于缓刑和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未完毕的刑罚。那么从执行缓刑、假释之日起到收监执行未完刑罚这段时间是否抵消刑期?
举个例子:甲被判10年有期徒刑,服刑6年后表现良好获得假释,假释后2年,因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假释,那么甲还需服刑多久?4年还是2年?
求解,有案例最好,谢谢!

对于“撤销假释”,《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服刑人员,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服刑人员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服刑人员,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对于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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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16
缓刑、假释在考验期内的时间是不能折抵刑期的。也就是说,你那个例子中,甲还要服刑4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6-09
不可以去问律师啊

参考资料:不可以去问律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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