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急求答案.....!!!!!!

2003年6月,张某作为农民工与一家印刷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规定是: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签合同时由于张某生活窘迫,十分渴望得到这份收入较高的工作,考虑到自己年轻力壮,只要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以便怀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2003年12月,张某在操作切割设备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切断。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多元。伤愈出院后,张某所在的印刷厂表示:“企业只负担其在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
对此,张某及其亲属多次找到印刷厂要求支付医疗费,该厂则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
请问:1、分析印刷厂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式什么?这种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2、分析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3、分析张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1个回答  2009-06-05
1、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张某实际为印刷厂工作,应当认定双方存在有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2、劳动合同其他条款有效,免责条款无效。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如未缴纳相关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故此条款因违法无效。从另外一个角度,根据合同法,对于有关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未无效。

3、张某要在工作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之后,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工伤赔偿。

如果时效没有问题的话,本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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