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题,求答案

李某自2007年8月大学毕业后就一直在A公司营销部工作,由于勤奋努力,业绩不错,2009年9月与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明确李某由一名普通销售人员晋升为业务主管,月收入为5000元。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产品销量锐减,经营状况逐渐恶化,于2011年10月被B集团公司收购,李某所在的营销部被并入集团公司的综合业务部门,李某也由主管被降为普通业务员,月收入也由5000元降为3000元。李某不能忍受降职减薪的事实,决定于同年11月辞职创业。
问:(1)B集团公司是否可以单方变更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4分)
(2)李某辞职是否需要提前预告?为什么?(4分)
(3)李某是否可以要求集团公司进行经济补偿?为什么?(4分)
37.(本题10分)金星公司由于2008年取得了较好的效益,决定于2008年12月30日晚在某酒店举办一场联欢会,发出通知希望全体员工踊跃参加,并为晚会精心准备了若干节目。为晚会取得圆满成功,公司指派赵某、钱某、孙某负责晚会相关事宜,每人发五百元报酬,并于当天下午就去酒店提前做准备。晚会进行过程中,由于酒店某设备发生爆炸,赵某、钱某受伤。请回答以下问题:
(1)赵某、钱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为什么?(5分)
(2)假设赵某被认定为工伤,五级伤残,他可以获得哪些待遇?(5分)

(1)B集团公司是否可以单方变更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4分)
不可以。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李某辞职是否需要提前预告?为什么?(4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009年9月与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明确李某由一名普通销售人员晋升为业务主管,月收入为5000元。虽被收购,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擅自降薪,属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李某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是否提前预告,是需要提前预告的,提前一个月告知。
 只有“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个不用提前告知。

(3)李某是否可以要求集团公司进行经济补偿?为什么?(4分)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追问

大哥,能不能再回答下第二题啊 ,还有你和楼下的回答截然相反,让我听谁的啊

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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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劳动合同怎么办?自己百度一下后看我回答得有无道理。
你要认可我的回答,那我继续第二题。要不,回答了也没有意义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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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3

劳动法案例题,求答案

问:(1)B集团公司是否可以单方变更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4分)

可以单方变更。

1、李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是李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

第二十六条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4、李某与B集团公司属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B集团公司有权依自已招录规定确认录用规定。

(2)李某辞职是否需要提前预告?为什么?(4分)

1、本命题就是错误的,不是懂法的人出的题,劳动法没有提前预告一词

2、所谓的“提前预告”,可能就是提前通知,本案例中,李某辞职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或得不到经济补偿

(3)李某是否可以要求集团公司进行经济补偿?为什么?(4分)

1、这个命问题又是错误的,因为可以得出二个答案

2、当李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3、当李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得不到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出这个问题的人,一定是不懂劳动法的人

追问

大哥,你和二楼哪一个回答的对啊

追答

1、它引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2、本案是,公司产品销量锐减,经营状况逐渐恶化,于2011年10月被B集团公司收购,是不是属于"被兼并",那么,被兼并,是不是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你说哪能个对,还用问吗?专家与司法考试的律师能一样水平吗?

别的不多说了;

1、只能告诉你,出问题的是个法学“250”!为什么这么说,它法言法语都不懂

2、为什么没回答你第二个问题,太没意义了。

3、辞职是否需要提前预告,司法考试这此人,不懂法就在那天天编故事,编造法律,劳动法律规范当中没有提前预告。这是不懂法的老百姓才这么说。

你学点真东西吧。

第2个回答  2013-09-13
个人愚见,非专业人士,请高人点评!

(1)赵某、钱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为什么?(5分)
赵某、钱某受伤属于工伤,因为赵某、钱某为金星公司举办晚会是由公司指派。

(2)假设赵某被认定为工伤,五级伤残,他可以获得哪些待遇?(5分)
他可以获得: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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