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描述:
我弟弟是个在学校学生。
前几天与同学A在走廊不小心撞到一起,A辱骂了我弟弟,但是双方没有什么进一步的冲突。 回到寝室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而且A先动手打人。
打完架后,A声称听觉丧失,并且躲在寝室不吃不喝。但是到医院检查脑CT,检查耳朵,没有发现问题。
提问:我想问精神损失费的依据是什么?是否需要医院证明? 另外,时限上有没有限制?
谢谢好心人回复。
感谢jones19821117,我举的案例中应该不存在名誉权\人格权等伤害. 谢谢您的解答.
特别感谢上官鱼儿.解释的很详细,我明白了.
TO:kcsmo,哈哈,虽然是很小的事,但是问问心里有底,不能做法盲啊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