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用08年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需要缴纳哪些税?国家对利润再投资还有哪些优惠?

某外商投资企业(100%外资)准备用08年度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请问该企业都是应该缴纳哪些税?是否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实行新的所得税法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再投资还有哪些税收优惠?
请给予详尽指导,都是有哪些依据。
谢谢!
转增资本金还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吗?具体依据是什么? 还是没有人说出关于转增的具体问题啊?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即行废止,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没有提到上述优惠的过度政策,说明该政策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已经停止执行。

所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该企业税收享有和内资企业同等政策。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居民企业而不属于非居民企业,不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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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26
首先,外商投资企业 属于“非居民企业”

1\用2008年以前累计未分配利润分配的免税
2\2008年当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红利需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所得税实施细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税:
第2个回答  2009-06-13
实行新法后,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没有退税的优惠了,该外商投资者分配的08年未分配利润应该代扣缴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0%利润计缴,即于转增资本的税金,还要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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