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怎样用类型学方法建构自己的社会学理论

如题所述

  韦伯社会学的方法论

  基础成分:解释性理解、主观意义、价值中立(这个字面理解)、理想类型(社会行动的四种类型)、社会学的目的

  方法核心:试图“解释性地理解”人们看待自己“社会行动”的方式。

  行动是否是“社会”的取决于它的主观意义是否考虑到他人的行为并且因此在其过程中受到指导。

  包含的意思:

  1) 行动个体对其行为赋予主观的意义。

  2) 行动者的行动指向他人,因而与他人的行为发生意义关联。

  解释性理解:社会学家根据行动者自己的意图来理解社会行动。包括在智力上把握行动者由他们的行动创造的意义,或者通过“直观的”或“移情作用”的理解。

  韦伯主张一个单一的“外在形式”内部蕴藏着千姿百态的动机。

  要使社会行动成为一种有效的分析工具,需要建构起关于社会行动的类型学体系(理想类型)。

  理想类型作为一种概念工具,并不是现实中实际存在的行动类型,而是借着理想类型的构建,拉开了社会学与现实之间的距离。理想类型是通过比较某个实际行动过程和一个(或多个)社会学概念(即理想类型)之间的近似度如何,再据此分析这一现象,展示这一行动过程的意义脉络。

  社会行动的四种类型:

  工具—目的理性的行动:目的、手段及其间接的成果都得到合乎理性的考虑和权衡,其中包括对同一目的的不同手段的选择、对目的与间接成果的关系以及最后对可能出现的不同结果的相关重要性的理性思考。

  价值理性行动:通过有意识的某些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其他形式的固有价值信仰,不管最后能否获得成功的行动。该行动始终包括在行动者看来对其有约束力的‘命令’和‘要求’。

  感情行动:由行动者特定的情绪和情感状况决定的,包含有一种情感依恋,必须与上述两种理性行动明确区分开来。

  传统行动:是由根深蒂固的习惯和古老的风俗决定的,经常只是对普通刺激的一种常规反应。

  有意义的行动的每种类型在各个时代和各个文明阶段都会出现。现代人并没有与生俱来就拥有一种比祖先更优越的驾驭某种行动类型的能力。然而,作为一种社会势力的结果,某些时代可能会对某一种特定的行动类型倍加青睐。韦伯确信通过运用社会行动类型学的类型,社会学家甚至能够理解生活在全然不同的文化中的人们其社会行动具有的主观意义,并且因此作出因果性的解释。

  韦伯社会学的目的:韦伯研究重点放在对特定实例及其发展因果分析上。他认为对“历史个体”的因果解释应该作为社会学的基本目的“我们希望一方面理解它的背景和特有的表现形式的文化意义,另一方面要理解它在历史上之所以成为如此而非其他的原因”。

  因此韦伯反对实证主义学派(实证主义主张遵循自然科学方法,确定一套历史和社会变革的普遍规律,然后凭演绎程序解释所有特定实例及其发展)。他反对社会科学以“建构一套封闭的概念体系,能够以某种确定的方式包容事实并对其分类,并且由此可以对其再次推论”为目标的观点。“我们不能抽象地理解两个历史偶然事件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这一现象,而只是在承认在它具体形成的方式上存在着某种内在一致这样的基础上来把握”。

  从根本上对动机多元论的强调把韦伯的社会学与行为主义所有流派、“把社会结构置于最重要位置”的所有观点(如涂尔干的“社会事实”或者马克思的“阶级”),以及所有赋予规范、作用和规则以一种对人有明确控制权的实证主义观点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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